很多HR在日常工作中都能遇到類似的問題:
入職后,發現員工學歷造假能不能開除?
員工離職證明造假能不能開除?
其實在今年年初,人社部聯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就明確了這一點,同時意見中還明確了很多勞動新規。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_/zcwj/diaojiezhongcai/202202/t20220228_436907.html
員工虛假信息入職單位免責辭退
意見中明確員工虛假信息入職被用人單位辭退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將不予支持。
文件依據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個人履歷等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構成欺詐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
這里提及的“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可以理解為與擬任崗位的履職能力要求直接相關的各種情況,如學歷、資格證書、工作經歷、獎懲情況等。
舉個例子:
用人單位明確要求崗位的最低學歷是在本科及以上學歷,如果應聘者偽造本科組學歷證書,并成功入職,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期發現該員工學歷造假,用人單位可以無責辭退。
同時,需要明確學歷一般是指該員工取得的最高學歷,不是第一學歷,即員工是專升本也認為是本科學歷。
文件依據:
教育部官網“互動”欄目9月29日公布了教育部學生司對上述提問的答復:學歷是指人們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能訓練的學習經歷,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政策及文件中沒有使用“第一學歷”這個概念。我們在管理過程中所說“學歷”通常指的是個人獲得的最高或最后的學歷。
在實際運用中應該如何處理?
雖然意見明確,員工入職提供虛假信息,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也需要支付員工工作期間的工資。
因此,我們提出三點建議:
1、做好背調
建議單位在錄用員工之前做好背景調查工作,避免浪費公司人力資源成本,畢竟招聘真的很難。
2、簽署誠信協議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單獨讓員工簽訂誠信協議,存在提供虛假學歷、虛假就業經歷、虛假身份信息(包含姓名、年齡、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的,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明確虛假信息的界限
上文中已經提到了虛假信息的界限,但是需要明確的是單位不得將員工隱瞞婚姻情況、隱瞞懷孕情況、隱瞞單位親屬情況,認定為員工欺詐解除勞動合同。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1年內2倍工資
同時,意見中也明確了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期限。
文件依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醒:
即用人單位如果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單位需要支付兩倍工資;
滿一年的當日起,默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繼續支付兩倍工資。
舉個例子
小張2021年3月15日入職A公司,并未簽訂勞動合同,2022年5月15日,小張離職,并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A公司支付兩倍工資,那么A公司只需支付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這個期間的兩倍工資,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5月15日則不用支付兩倍工資。
在實際中應該如何處理?
首先,提醒大家,簽訂勞動合同是每一個HR必須做好的基本功,不要為了規避用工風險就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只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用工風險。
同時,自員工入職30日內為員工繳納社保也是強制要求。
文件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同時,需要明確的是,試用期也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
很多企業為了避免新員工還未過試用期就離職,所以等試用期合格之后才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這種想法是錯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也就是說,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基于上述原因,很多企業也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這種想法也是錯誤的!
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而只要勞動關系存續,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因此,用人單位應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明確競業限制生效與解除期限
近兩年來,競業協議也是讓很多員工頭疼的難點,在此次意見中也明確了競業協議的生效與解除期限。
文件依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提醒:
需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超過三個月,勞動者才可以解除競業限制義務。
競業協議的幾點實踐
1、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要求所有員工簽訂競業協議?
要求所有員工都要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是不正確的。
所謂競業限制,是通過限制勞動者的再就業權利而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僅針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是否必然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離職的時候簽訂競業協議是否有效?
如果在離職時,企業以不辦理離職手續作為“要挾”,勞動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未來的職業規劃,自由選擇簽或不簽,企業的“要挾”沒有任何意義和作用。
如果企業因為員工拒簽競業限制協議,就不給開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索要離職證明;如果還使用“不發工資、獎金、提成”等手段設置障礙,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索要應得的報酬。
版權所有 2006-2020 上海煦翔市場營銷服務有限公司 滬ICP備200142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