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
為加大促進創業工作力度,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關于實施重點群體創業推進行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81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本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穩就業工作的意見》(滬府規〔2022〕6號)等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創業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本市創業扶持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初創期創業組織社會保險補貼
本市戶籍勞動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或辦理留學人員來滬創辦企業享受優惠資格認定的非本市戶籍勞動者,在本市新創辦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吸納勞動者就業滿6個月后,可按吸納本市勞動者人數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其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按規定為吸納就業人員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按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繳費額中用人單位承擔部分50%的標準給予補貼;農民合作社按規定為吸納就業人員以集體參保方式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按繳費當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繳費基數計算的養老和醫療保險繳費額50%的標準給予補貼。
每個創業組織每月社會保險補貼人數以8人為限,補貼期限不超過注冊登記之日起的36個月,補貼資金從注冊所在區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創辦的創業組織只能享受一次該項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二、創業場地房租補貼
進入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內成功創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創業團隊,可申請孵化期間場地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補貼以創業團隊入孵至創業組織注冊登記之間實際承擔的工位費為限,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0元。
補貼資金由市、區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市級承擔部分納入市對區轉移支付。
三、首次創業一次性補貼
具有本市戶籍、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以及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在本市首次創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創業組織滿1年且按規定至少為1人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的,可申請一次性8000元的創業補貼。補貼資金從注冊所在區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四、鼓勵創業專項補貼
?。ㄒ唬┙M織開展上海創業計劃大賽、創業新秀評選等活動,積極推薦創業者參加國家級創業競賽活動。對獲得市級優勝的創業團隊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創業啟動金,對獲得國家級優勝的創業團隊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創業啟動金。對獲得市級優勝的創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助力發展金,對獲得國家級優勝的創業組織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助力發展金。所需資金從市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ǘ┙M織開展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認定和評估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對創業孵化成效,按照A、B、C、D及不達標五個等級由高至低進行分級評估,其中,A級不超過20%,B級不超過30%,C級不超過40%。對于評估等級達到A級、B級、C級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運作經費補貼,用于補貼房租、管理費等經費支出。所需資金從市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連續兩年評估未達標(含未提出評估申請)的,取消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稱號。
?。ㄈ┲С直臼懈叩葘W校、中等職業學校建設創業指導站。對于符合創業指導站功能定位、具備一定軟硬件建設條件、創業指導成效突出的本市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提出建設創業指導站的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每年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對創業指導站建站和年度服務成效開展評估。對于建設評估達標的,給予學校一次性15萬元的啟動資金補貼;對于年度服務成效,按照A、B、C、D四個等級由高至低進行分級評估,其中,A級不超過30%,B級不超過40%,C級不超過30%。對于評估等級達到A級、B級、C級的,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工作經費補貼。所需資金從市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五、其他
?。ㄒ唬﹦摌I組織吸納勞動者就業,可根據勞動者身份選擇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或本市就業援助政策規定的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或本市用人單位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規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對于同一創業組織吸納同一名勞動者,不能同時享受多項社會保險補貼。
?。ǘ┰?022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符合《關于落實本市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行動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規〔2018〕37號)相關規定的初創期創業組織,應在2023年7月31日前提出創業場地房租補貼首次申請,可繼續按原規定申請享受初創期創業組織創業場地房租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區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市級承擔部分納入市對區轉移支付。
(三)各區可結合區域實際,在市級政策的基礎上,配套出臺區域性的創業帶動就業扶持政策。
?。ㄋ模┬∥⑵髽I的劃型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上述政策扶持資金的績效管理,編制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跟蹤、評價,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適時組織開展重點評價和績效再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
?。┍疽庖娮?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市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轉自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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