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打工人的到手工資,最近人社部又發布2023年最新版最低工資一覽表。工資低于這個數的請注意,已經違法了!
一.人社部最新發布2023年最低工資一覽表
4月1日,人社部發布了全國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詳情如下: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從全國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情況來看,月最低工資標準在2000元以上的地區已經達到了15個,河北和安徽兩地首次入圍;北京最低小時工資最高,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
這里給大家科普一下:
最低工資不是每年都會進行調整,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自2023年以來,共有5省份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河北、安徽、貴州、青海、山西。
二.最低工資上漲這些待遇通通受到影響
一、對企業和勞動者的影響
1、加班費和社保繳費基數:隨著最低工資的提高,加班工資的最低計算基數、社保費的最低計算基數也要相應提高。
2、到手工資:對于部分基層勞動者來說,其工資標準就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一定程度上會促進企業上調基層員工的薪資。
二、試用期工資待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經濟補償金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四、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五、勞務派遣人員待崗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六、醫療期工資待遇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七、停工停產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當向職工發放生活費,且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
八、勞動者工資扣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九、集體勞動合同工資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三.企業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違法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為了節省人力成本都會選擇按照最低工資給員工繳納社保。
其實嚴格意義上來說,不是按照最低工資給員工繳納社保,而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數繳納。(最低工資≠社保最低基數)
這種做法通常來說是不合規的,除非員工的實際工資真的低于最低社?;鶖?。
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件的規定:
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職工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同時,該文件也對繳費基數設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體來說:
下限:繳費基數低于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60%),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上限:如果繳費基數高于各地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300%),就按照最高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注意:最低工資標準僅是法律規定的社保繳費最低限額,不是繳費基數,按這個標準繳納社保是不合法的。
而且根據各省市的規定有所不同,部分省市也要求如果公司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離職后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如:
一、深圳市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但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二、天津市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明確表示: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無正當理由停繳社會保險費,或者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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